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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和自治区教育厅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内教研函〔2018〕36号的精神和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,加强学术诚信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专项自查工作。
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,学校将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自查工作,具体安排如下:
(一)自查工作时间:2018年8月30日---9月5日。
(二)自查范围:覆盖所有学生和导师
(三)自查报告内容:
(1)组织本单位师生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内教研函〔2018〕36号、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情况;
(2)本单位关于防范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举措、经验和制度建设情况;
(3)本单位关于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查摆出来的问题、不足、薄弱环节和风险点;
(4)本单位关于防范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下一步工作思路等。
各培养单位须于9月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纸质版(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)及相关证明材料。
学校受理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举报办公室: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(第二行政楼322),监督举报电话为:6372993,监督举报邮箱为:165690269@qq.com。
研究生院
2018年8月29日